我是北京人,我有一个疑惑想要咨询一下,我妈妈名下有一套新房,大概3年前我妈妈在某公证处签字遗嘱,说该套新房由我拥有。我妈妈去世,我和我弟弟因为新房的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为由,判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导致我的权利被侵害,我妈妈的内心意思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签字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人民法院判为没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对方存在错误,应赔偿我的损失。律师请帮忙分析一下,如果我提起诉讼,应该控告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
张子衿
专职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控告公证处。
回复于 2024-03-26 17: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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