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人,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新房,去年的时候我父亲在某公证处留下遗嘱,说该套新房由我所有。我父亲逝世,我和我妹妹由于新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决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造成我的权益被侵害,我父亲的遗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留下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法院判决为没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应赔偿我的损失。律师请帮助解答一下,要是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诉公证处还是经手的公证员?谢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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