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几个月前我姥爷去散步,道路边正在施工,堆积了很多的泥土,我姥爷就走边上小心的通行,然而依然被一块突起的钢筋头绊倒,导致我姥爷跌倒在地,热心市民发现后立马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到某专科医院医治,确定为腿部骨折,药品费等费用已经支付45669元。询问到是某建筑工程企业在该处进行道路施工。律师请帮助解答一下,我们能不能请求建筑工程企业承担费用?

窦利萍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该处进行道路施工的某建筑工程企业应承担费用。
回复于 2024-03-25 0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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