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美旺旺诉称,原告系“妈咪乐翻天”蒸汽清洁机广告片的制作者,制作该广告片之目的,系为通过电视购物方式销售原告贴牌生产的“妈咪乐”蒸汽清洁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擅自将该广告片投放于云南卫视的电视购物节目,并修改片尾的联系方式,用以销售被告贴牌生产的“日格尔”蒸汽清洁机。其之行为导致消费者将原告与被告各自的蒸汽清洁机相互混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三易兰利辩称,北京东方迅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迅科)曾授权被告销售“妈咪乐”蒸汽清洁机,且东方迅科向被告提供“妈咪乐翻天”蒸汽清洁机广告片,故被告投放于电视购物节目的该广告片具有合法来源。被告在销售“妈咪乐”蒸汽清洁机的同时,亦在销售被告贴牌生产的“日格尔”蒸汽清洁机,原告订购“妈咪乐”蒸汽清洁机后实际收到“日格尔”蒸汽清洁机之原因,系被告物流部门工作失误所致,被告并无使用“妈咪乐翻天”蒸汽清洁机广告片销售“日格尔”蒸汽清洁机之故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调包”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导致消费者将原告的“妈咪乐”产品与被告销售的“日格尔”产品相互混淆,已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根据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及查明的销售数量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三易兰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博美旺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