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xml:namespace>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白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某的委托代理人。我们针对起诉书和对方的代理意见、有关证据,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 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予以尊重。
原告自2000年初离家不归,带走了家中能带走的财产和生活用品,长期不照顾年幼的儿子,经被告规劝多次,原告仍不愿回心转意。被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尊重被告的意愿。
2、 我们认为不存在第三者问题,离婚过错不在被告一方。
原告起诉书称,“被告另寻新欢”毫无根据。原告及代理人出具的A区B街道C社区D工作站单主任的证言只证明了被告之父与某女发生争吵,且被告及其父亲、被告原单位实习生出具的证言证明了被告没有第三者,而是被告原单位的实习生看见被告独自照顾小孩非常辛苦,做为普通朋友同事多人多次到被告家,这是人之常情。
3、请求将其子监护权、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在起诉书中只字未提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令被告非常失望。被告要求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应由原告支付相应的孩子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
3、 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原告李某提供的家庭财产清单,被告对有票据的表示认可。但请法庭考虑电器经过几年的折旧和现在电器的价格。
(2) 车牌为E的面包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车于?xml:namespace>
(3) A区G小区H号楼I单元J号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于夫妻分居后的
(4) 原告离家后,其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托儿费、等共7890.22元,这只是其中一部分,很多费用没有单据。这些费用均由被告一方承担,显失公平,原告也应承担一部分。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二分之一。
(5) 被告于
(6) 被告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