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上传者:李在珂来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原创)浏览量:745更新日期:2024-07-25 19:02:33

 

           李某诉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白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某的委托代理人。我们针对起诉书和对方的代理意见、有关证据,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  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予以尊重。

原告自2000年初离家不归,带走了家中能带走的财产和生活用品,长期不照顾年幼的儿子,经被告规劝多次,原告仍不愿回心转意。被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尊重被告的意愿。

2、  我们认为不存在第三者问题,离婚过错不在被告一方。

原告起诉书称,“被告另寻新欢”毫无根据。原告及代理人出具的AB街道C社区D工作站单主任的证言只证明了被告之父与某女发生争吵,且被告及其父亲、被告原单位实习生出具的证言证明了被告没有第三者,而是被告原单位的实习生看见被告独自照顾小孩非常辛苦,做为普通朋友同事多人多次到被告家,这是人之常情。

3、请求将其子监护权、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在起诉书中只字未提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令被告非常失望。被告要求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应由原告支付相应的孩子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

3、  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原告李某提供的家庭财产清单,被告对有票据的表示认可。但请法庭考虑电器经过几年的折旧和现在电器的价格。

(2)   车牌为E的面包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车于2001321 购买时是由被告父亲出的钱,主要是为了被告父亲看病用的,有被告父亲证言、银行取款证明佐证。而且该车于2001925F地出车祸,当时被告正在车上,肇事人后给被告父亲6万元钱,该车已由肇事人处理。

(3)   AG小区H号楼I单元J号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于夫妻分居后的2001326由被告父亲出首付款127000元购买,其中付给开发商102350元,其他税费24650元,有被告父亲银行取款证明佐证。由于被告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故被告办理了30年期公积金贷款390000元。现在每年需缴款1980元,由被告父亲承担,有银行公积金贷款存折为证。

(4)   原告离家后,其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托儿费、等共7890.22元,这只是其中一部分,很多费用没有单据。这些费用均由被告一方承担,显失公平,原告也应承担一部分。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二分之一。

(5)   被告于2000710出钱以原告名义开立股票帐户,帐户内资金、有价证券、其他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被告20011116向程某借款4500.00元整。现在仍没有归还,属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条、出借人程某证言佐证。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2    

 

 

以上内容由李在珂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民事诉讼网建议您致电李在珂咨询。

李在珂
李在珂
服务地区:北京-朝阳区
专业领域: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其他犯罪、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枪支犯罪
手机热线:4006064626(08:00:00-21:30: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
  • 姓名 : 李在珂
  • 职务 : 专职律师
  • 手机 : 4006064626
  • 证号 : 11101199910819028
  • 机构 : 11101199910819028
  • 地址 : 北京-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