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刘某故意伤害刑附民代理词
上传者:陈兰亭来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原创)浏览量:995更新日期:2024-07-25 01:00:02

 

           潘某诉刘某故意伤害刑附民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潘某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通过庭审调查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刘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等之规定,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下列费用,共计28112元。

1、医疗费9288.09元;

2、护理费1200元;

3、住院期间营养费608元;

4、误工费10150元;

5、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31元;

6、半年后作第二次手术的费用4935元;

7、第二次手术的误工费1500元。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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