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一审代理词
上传者:窦利萍来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原创)浏览量:770更新日期:2024-08-08 17:42:13
房屋租赁纠纷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我认为原、被告于?xml:namespace>2003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当中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提出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将房门钥匙接受,应是合情合理的,又因为本案当中是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故依照原合同第5条第二项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的房租作为赔偿,虽然原告在接收房门钥匙时无法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这丝毫不影响原告今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据此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原告要求被告除赔偿两个月损失即4200元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房租即2100元。因为被告确实是于2003年9月30日将房门钥匙交与原告,因合同约定计租期限是2003年9月15日,那么因计租期离被告交付房门钥匙相距15天,因根据房屋租赁的日常习惯均是以月计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请求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另外关于电话费问题,因被告未能将房屋租赁出去,由此而产生的电话费应由被告承担,因房屋未租出去,被告负有过错责任,合同虽然约定电话费是由承租人承租,但此时没有承租人,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已享受了两个月的免租期,依据公平原则,电话费也应由被告来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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