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侵权案代理词
上传者:刘坤鑫来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原创)浏览量:542更新日期:2024-07-21 14:15:34

 

            企业名称侵权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的委托,今天代理被告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被告虽有使用原告相关标识之嫌,但被告在此事件当中并没有将其产品推向市场,没有给原告之商业信誉、生产销售带来危机,也并没有混淆视听,所以不存在如何去扶正视听。

首先,我们从原告于2002523之报案材料中就可以看出,原告的A牌轻钢龙骨此时任在照常的、批量的生产和销售着,并没有出现由于原告一方的行为而致使原告的产品滞销,我们在本案庭审质证中原告有也并没有向法庭出示有关因被告的涉嫌产品充满了市场,从而排挤原告的市场占有额,形成不正当竞争事态的相关证据。这一点我们相信并不是由于原告之疏忽而遗漏了,而且因为原告确确实实没有将产品销向市场,否则的话,原告是无法掩盖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原告没有抓住把柄,就大呼喊冤,因为这是有据可查的,那么我们注意到了在质监局的处罚决定书中清楚的记录着“上述产品未销售”。其次,我们在本案中提到的C,这是被告自己创新出来的品牌。(这一品牌被告正在申请商标注册)。当然,是否是新的侵犯先搁在其次)。这说明被告早已摒弃了那种搭便车的危险行径,正在用心走自己的合法道路,以求发展。

其次,被告在其产品称谓的使用上,我认为也存有混淆不清的现象,这一点表现在原告所拥有的相关标识在知识产权中保护范围有多大,我们记得原告在质证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商标注册证明,我注意到了原告注册的是D。依此,我对照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该公司产品的合格证,该合格证的下方,标着D,紧接着就是中文的“甲公司”,这就让我们不难理解,D就是“甲”的英文缩写,因为D正好是英文建材两个单词第一个大写字母。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原告只是对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了注册,并不是对商品名称的注册,然而原告却称被告对他的A牌进行了侵犯。事实上,A牌和D是不一样的,因为D注册证中并没有“A”字,也没有A的图案,然而原告却在自己的产品标识中使用着图文并茂的A牌,并注有商标注册标志®,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原告是否也有假冒行为呢?这是第一个疑点,还有一个疑点,那就是原告还提供了一个ISO的认证书,然而这认证书上A的图案却又变成了另外一个形象。两A相比,一个倒象是传统形象的A,一个却像是卡通A了。那么要是前面的传统A是原告注册过的,那么由传统A到卡通A原告是否进行了新的注册呢?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要改变图形或文字,是要重新注册的。至于到底是怎么回事,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据此,足以引起我们对原告自己的信誉和权利的质疑,可以恳请法庭能够给予关注。

最后,我们认为原告在计算损失方面与法无据。因为,原告用于计算损失的标的是已被工商部门查封的。这些龙骨根本不可能销售,可以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害。另外,价格也不能依照原告的报价计算,因为被告的龙骨是不能与原告龙骨相媲美的,否则就不叫正当竞争了。

综上,我认为,本案被告虽有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之嫌,但并未给原告造成什么实际损害,故不应承担经济责任。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关于C,我在答辩时讲述过,这里就不在赘述。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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