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诉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依法接受单某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单某诉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田某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一)在?xml:namespace>
(二)王某在被告田某雇佣期间,从事田某雇佣其送水的雇佣活动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规定,应由被告田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二、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等之规定,被告田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5178.07元,护理费840元,残疾用具费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元/天×住院25元)。
综上,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全部支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合计26603.07元人民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