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诉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上传者:窦利萍来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原创)浏览量:518更新日期:2024-07-19 21:38:03

 

           单某诉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单某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单某诉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田某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一)在20023281030王某与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王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见证据一)。

(二)王某在被告田某雇佣期间,从事田某雇佣其送水的雇佣活动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规定,应由被告田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二、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等之规定,被告田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5178.07元,护理费840元,残疾用具费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住院25元)。

综上,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全部支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合计26603.07元人民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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