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依法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上诉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刘某于?xml:namespace>
其次,刘某在遗嘱中处分的5间门脸房是有争议的财产,所以其处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本案审理中关于这5间门脸房吴甲指出是他和父母共建,被上诉人吴乙确说是他和父母共建的,关于5间门脸房的建造,双方各执一辞,说明5间门脸房的归属具有争议的,然而刘某在立遗嘱时也并未公开表明五间门脸房是谁建造的。但她确实在遗嘱中私自认定五间门脸房是她和丈夫许某、吴乙建造的,且吴乙又是本案遗嘱的持有人,应该说刘某认定五间门脸房建造的事实,属单方行为,这是毫无根据的,是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公民对生前合法财产的处理,也就是说遗嘱中是不能有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然而刘某却以遗嘱的形式确认五间门脸房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遗嘱还存有很多疑点,所以请法庭能进一步加以核实。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