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案反诉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反诉人乔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下面就本案不构成侵害反诉人陈某名誉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为了不至于在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上争来争去,我想先谈一下本案中有争议的,然而也是带有普遍意义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关于主观动机问题,也就是被反诉人没有侵害反诉人的主观过错。
在法学理论上,判断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有“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之说。我国民事审判基本采用后者,即以“客观原则”去判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我们从反诉人的反诉状中可看出,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主观上抱有恶意,其实就是指出反诉人有过错。只不过在民法学理论中称谓不同罢了。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恶意或者说过错,都是一种心理状态。然而区分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是过错还是正当,本案当中,并不是以反诉人的自我阐述和表白为标准的。而是要看被反诉人是否在为自己伸张正义的同时,恶意或故意给反诉人制造痛苦,然而我们通过本案的质证过程中来看,被反诉人并没有故意给反诉人制造痛苦的动机和过错。
我们知道?xml:namespace>
第二、被反诉人没有损害反诉人的名誉。我们都知道名誉侵权最大的特点是使社会对他人的评价降低,然而本案当中,社会对反诉人的评价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我们刚才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已向法庭出示了媒体关于访问
再次,从我们刚才法庭质证过程中,还可了解到,本案被反诉人所陈述的事实,至少是事出有因的,并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刚才我注意到被反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他的邮箱有黑客侵入现象的记录,同时有证人能证明在网上有人发了关于被反诉人的帖子,帖子的发送人署名为cm(陈某),帖子的内容与被反诉人所诉经历是相一致的。还有被反诉人就业连连失败,这一切联系起来,足以令人产生看法,且这些联系又恰恰和cm(陈某)有关,那么被反诉人依据这个来判断作俑者是谁,是有事实依据的,能说是巧合吗。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已知的事实推出另一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反诉人正是利用这一推理,这能说是无中生有吗。
最后,我认为被反诉人向媒体反映情况,是在寻救一种救助,因为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受的挫折太多了,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从这件事,也许我们有许多人才真正了解到了还有一种侵害叫“性骚扰”,我不知道以后立法者是否将它列为法律概念,但他是确实存在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国家里长期以来,人们是“谈性色变”,在我们的法律辞海中也很难找到这个词,可见我们今天的争论,是多么的超前。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性骚扰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然而我们广大的妇女同胞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性骚扰不是侵权,而是司空见惯了得,就连我们前述得6位朋友中的两名女性也只是提倡“理智”,理智到底是什么,是忍让,是无所谓,是社会本来就这样?联想到本案的被反诉人当她考虑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却遭受着不公平的待遇,首先是在立案的时候,法院要她作精神病鉴定,难道维权内容涉及到一些从未见过的隐私就与精神病有联系吗?其次是取证路上的艰辛,她一趟一趟的跑,有时候是毫无结果。谁能理解她帮助她呢,就连我们代理人也对被反诉人的起诉状横加指责,说什么没有逻辑、思维混乱,我也看了一下被反诉人的起诉状,从法律程序上看,内容确实有欠缺,但还是能反映出她所要表述的事情,我们应该理解她,她必定对法律知之甚少,我也看了反诉人的反诉状,该反诉状我想一定得到了他的代理人的指点,不也一样有格式上的不当之处吗?但这些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个案件的认识和处理,被反诉人正是基于自己处于弱示的地位,寻求帮助有什么不可以,媒体是国家法定的舆论监督机构。我们有好多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就是来自媒体的呼吁吗。我们的国家要进步、要民主、要法制,这需要社会的关注,应该说原告人的诉讼可能是一个案件,但是也反映出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这个案件的出现,我们不能否认被反诉人的遭遇在社会中就不存在,我们没有理由封杀那些因受到伤害而诉说冤屈人的正当言论,她们有选择陈述事实的方式和权利,我相信随着这个案件法槌的敲响,我们的立法者也已行动了起来,虽然我不知道法院是否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向乔某姑娘这样有遭遇的女孩,她们将拿着有利的法律武器,安然的坐在法庭上,静静的向法官陈述着自己的意见,有理有据,而不会再向乔某姑娘一样四处求助。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被反诉人即没有侵害反诉人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反诉人的事实,被反诉人的行为并无不当,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