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诉王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依法受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害人乔某的委托,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乔某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刑事部分
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被告王某携带凶器,故意伤害乔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附件)
二、 附带民事部分
(一)被告王某及其程某、孙某共同侵害致原告轻伤,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
1、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甲市A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以及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故意伤害使原告致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责任。
2、 被告程某在公安机关承认其对原告的伤害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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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程某一同对原告实施了伤害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4、《补充鉴定》证明三被告的混合过错导致原告受到伤害,三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二)、王某、程某、孙某三被告应对原告的下列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住院费、医药费人民币18859.32元;
2、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3、第一次住院期间伙食费567.40元;
4、住院期间营养费 20元×31天=620元;
5、误工费(1508÷30)×343天=17240元;
6、护理费31天×(1508÷30)=1558元;
7、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922.70×10%×(73—40)=29444.91元;
8、交通费1365元;
9、第二次手术费10000元;
10、第二次手术误工费180×(1508÷30)=9048元;
11、第二次手术护理费31×(1508÷30)=1558元;
12、第二次手术住院期间营养费31×20=620元;
13、第二次手术住院期间伙食费567.40元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1748.03 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被告王某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与被告程某、孙某共同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和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