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欠款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接受甲公司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甲公司诉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对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尾款5068元,质保金31060元以及 1850元诉讼损失费,被告已认可,不再赘述。
二、 关于原告代垫的材料款6940元及代垫短途运费2160元,原被告 双方工程结算时,被告同意在结算质保金和工程尾款时一次性付给原告。近年来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欠款,只是欠款还未付清,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一)2003年3月21日,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给被告发《律师函》时,已将相关票据复印件寄给被告。由被告核实(详见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2003年3月的《律师函》及所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二)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被告于?xml:namespace>
三、被告向法庭出示的所谓张某以个人名义打的借条,以及张某向他人出据的欠条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与被告进行业务活动时都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被告认为其代张某垫付欠款与本案无关,原告不欠被告所谓的其代垫付的某人的欠款。
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