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单某离婚诉讼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接受张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张某诉单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在庭审中已同意离婚,维系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无必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一)被告不尊重原告的人格,以自己出身为国家干部家庭,原告的家庭出身为农民而看不起原告及原告家人,上次开庭陈述中也多次说其为国家干部,原告为农村人,无住所,并用语言诋毁原告,猜疑原告,说原告生活圈子复杂等等。
(二)2003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回家时被告已更换门锁,不让原告回家,庭审中被告也承认了其换锁的行为,据被告的同事透露,被告已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出租。
(三)被告对原告不诚实,隐瞒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例如在前次开庭中否认原被告花费40万元人民币购买其前妻肖某两处住房的事实,之后原告让其前妻出证明时,被告抢走并撕毁肖某出示的一份证明。
二、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的家庭财产如下:
(1)对A区B号C单元D号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平均分配;
(2)对原、被告双方出资40万元购买肖某的E园F区G号楼H房、I庄J村K号院L号楼M单元N号房,由被告折价20万元支付原告;
(3)对以被告名义在甲行购买的6万元基金和B股美金帐户的3万美金及其他存款平均分配;
(4)存放在B号C单元的F号房属原告的个人物品及原告家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
(5)存放在B号C单元的F号房的其他家具折价平分;
(6)对被告曾告诉肖某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即将到期的25万元人民币平均分配。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