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是装修分包关系。
被告将自己公司的装修业务分包给原告,装修材料等费用均由原告方承担,这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书证“结算单”中可以证实。
二、质保金已符合返还条件和期限,质保金的返还以质量保证期满为返还条件和期限。原告所主张返还的质保金原、被告双方在每次装修业务完成结算时已经核对清楚、计算明确。
三、2003年11月20,《A公司保证金及维修金管理办法》不具有溯及既往装修业务的效力。
1、2003年11月20,被告方《A公司保证金及维修金管理办法》中第二、五条提到的《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签订过,所以根本谈不到解除该合同。
2、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在公司承揽过工程项目的项目主任,公司将在本办法生效后15天内和项目主任核对保证金数额,重新开具保证金票据,……。不包括已核对保证金数额,已经定成的装修工程项目,结算单就是欠据,欠款金额无须核对,且该条说的是“已经在公司承揽过工程项目的项目主任”指的是人而不是指“已经在公司承揽过的工程项目”不是工程项目。
3、该《管理办法》上虽有三原告签字,但三原告没有签署同意的意见,被告强迫原告签字,如不签字以后的工程不给原告作,胁迫原告签字。
四、原告在索要质保金过程中,被告从未提出过未到支付期限的说法只是以没钱为由推脱。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系克扣“农民工”的血汗钱而采取的赖帐行为。为此,原告诚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