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纠纷案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xml:namespace>
我依法接受邱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江某、姚某、贾某上诉邱某等人名誉侵权案邱某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确认相关人员与A银行是否存在存款关系是确认是否存在名誉侵权纠纷的前提。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称,为确认相关人员与A银行是否存在存款关系,有关人员在提起本诉之前,已在B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正在进行,并未结案。与此同时,C公安局因本案所涉及相关人员是否与A银行存在存款关系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现刑事诉讼并未结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提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民事诉讼。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