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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上传者:李晓颖来源:浏览量:966更新日期:2024-07-16 20:04:11
什么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权利人在起诉前,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主动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民事诉讼立法只确定了诉讼申的证据保全制度,对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制度并没有规定。目前我国诉前证据保全仅在一些特别程序法以及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该条规定确立了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一般管辖

  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一般在知识产权实体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例如,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1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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