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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上传者:李在珂来源:浏览量:943更新日期:2024-07-17 13:56:46
什么是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对于侵权人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关侵权行为的构成、赔偿的原则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主张受益人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一般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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