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返还属于返还请示权的一种情形,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买卖的情形,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对他人证券账户中的特定证券享有所有权,进而要求对方返还证券而引发的纠纷。
证券返还纠纷的一般管辖证券持有人请求他人返还非法或不当占有的证券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证券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1、《证券法》:
第八十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