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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纠纷
上传者:李晓颖来源:浏览量:463更新日期:2024-07-27 05:21:00
什么是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消灭。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但原公司仍然存续的公司分立形式。公司分立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专门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公司分立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首先,公司分立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设立,该公司的营业来自于既有公司营业分割,而不是既有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于创设分立,还同时导致既有公司的消灭,其消灭也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其次,公司分立的结果导致了分立公司债务的法定承担,即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分立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分立而侵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的严格程序。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制定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进行财产分割,并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公司分立未依照该公司分立计划或分立协议进行,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纠纷。公司分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分立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分立决议末经股东会通过,或债权人认为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情形,而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

近年来,公司分立频繁发生,因公司分立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故《规定》将公司分立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公司分立纠纷的一般管辖

因公司分立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分立纠纷的法律适用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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