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所达成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